家長教師會

會章

【沙田官立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】

(2020年6月29日修訂版)
 
(一) 會名

沙田官立小學家長教師會(簡稱沙小家教會)
Shatin Government Primary Schoo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

 

(二) 會址

沙田新田圍村沙田官立小學

 

(三) 宗旨

  1.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,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
  2. 討論有關學生與教育事宜,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。

 

(四) 會員

  1. 會員類別:
    1. 普通會員 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為家長會員(每個家庭最多兩名)
    2. 教師會員 本校現任教師均為教師會員
    3. 名譽會員 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為家長會員(每個家庭最多兩名)
    4. 顧 問 本校現任校長及由現屆委員會提名本會歷屆主席、副主席或委員擔任,每屆由幹事會通過續邀請擔任
  2. 凡本會家長、教師、名譽會員及顧問得享本會一切權利。惟只有家長會員和教師會員擁有表決、投票及被選權。
  3. 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、依從會議的決定,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的義務(教師會員、名譽會員及顧問除外)。
  4. 除繳交會員年費外,家長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任何金錢資助。(其有自願捐輸以求發展會務者,當表歡迎。)
  5. 本會不會退還家長會員已繳交的會費。

 

(五) 組織

  1. 本會由「會員大會」和「幹事會」組成。
  2. 顧問有權列席幹事會各會議。
  3. 「會員大會」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。在「會員大會」休會期間,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「幹事會」處理。
  4. 「會員大會」由「幹事會」召開,幹事會因應需要,可召開「特別會員大會」。
  5. 「會員大會」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。會上,上屆主席須就本會在上學年的一般會務及財務狀況作出報告﹔並主持應屆的「幹事會」選舉 (如有需要),以選出應屆的「幹事會」幹事去執行會務工作。
  6. 「幹事會」在接獲最少五十名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事項的書面要求後,亦須召開「特別會員大會」。召開「特別會員大會」的通告須於開會前的二十日送交各會員。
  7. 所有「會員大會」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五十名或10%會員(以較少者為準)。若第一次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不足,而又需要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的話,則第二次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便不受限制。
  8. 「幹事會」由十五名幹事組成,其中八名為家長會員,七名為教師會員。
  9. 家長會員經「會員大會」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投票推選加入幹事會,選舉當日,會員需要親自投票。在提名的會員中,以獲得票數最多之前八名為幹事,任期為二年 其餘為後補,如票數相同時,以抽簽決定。幹事如在 任期期間因任何理由離開,其幹事身分將由最高票數的候補委員填補,並填補其餘下之任期。後補次序以得票多少排列
  10. 學校應於舉行會員大會前,委任七名教師會員加入幹事會,並在「會員大會」上確認。
  11. 新、舊「幹事會」應於會員大會後,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,及確定各選任幹事在新一屆幹事會的職責︰
    主席一人(在家長會員中選出 )
    副主席二人(家長、教師會員各一人)
    秘書二人(家長、教師會員各一人)
    司庫二人(家長、教師會員各一人)
    聯誼二人(家長、教師會員各一人)
    家長會員三人、教師會員三人
  12. 「幹事會」會議,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幹事出席方為合法會議。所有議案須有出席人數過半贊同,決議始能成立﹔在會議中若贊同及反對的票數相同,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。
  13. 「幹事會」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,增選幹事擔任顧問。
  14. 在同一屆任期內,同一家庭只可以有一名成員出任「幹事會」的幹事。
  15. 「幹事會」的所有幹事均為本會的義務工作人員。

   

(六) 參與學校管理委員會

  1. 本會是「沙田官立小學學校管理委員會」確認為唯一代表全校家長的組織。
  2. 參照《官立學校學校管理委員會家長成員選舉指引》,本會有義務及責任根據上述指引籌辦「沙田官立小學學校管理委員會」家長成員選舉。

   

(七) 財政

  1.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會務各項開支。
  2. 司庫須於每次「幹事會」會議中,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。
  3. 「幹事會」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收入,存放在以本「家長教師會」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內。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,須由家教會的家長幹事主席或司庫及教師幹事副主 或司庫各一位簽署,方屬有效。
  4. 本會如有欠債,則「幹事會」的幹事須負上責任。

   

(八 ) 核數

每年由教育局的核數師查核本會賬目。
   

(九) 修改會章/解散家長教師會

  1.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經由出席「會員大會」或「特別會員大會」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贊同,才可獲得通過。
  2. 如遇本會解散,有關的解散決定,須獲出席「會員大會」或「特別會員大會」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贊同。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,應按參與該次會議的會員的議決,捐贈給沙田官立小學或本港的慈善團體。